党委宣传部

防灾科技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时间:2018-05-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学校改革发展所取得的成就,维护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树立学校的良好形象,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防灾科技学院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防灾科技学院及所属部门(单位)名义,通过校内外有关媒体进行的宣传报道活动。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原则:

(一)党管宣传原则。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实施。

(二)正面导向原则。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应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和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切实做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三)实事求是原则。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全面,不得编造或传播不实信息。

(四)安全保密原则。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各项保密工作制度,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章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落实上级重要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等情况;

(二)上级领导来校视察、调研、参加学校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等情况;

(三)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重要信息,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典型人物的宣传报道;

(四)学校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学校领导的重要讲话;

(五)学校、各部门(单位)或师生员工获得表彰和荣誉的宣传报道;

(六)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转载、回应或澄清;

(七)各部门(单位)具有新闻价值的活动的宣传报道,其常规性、事务性工作或活动及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单位例行来校检查、交流部门工作的一般不报道;

(八)其他需要宣传报道的事项。

第五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

(一)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需要在全校范围内报道的新闻信息,通过校园网、官方微信、官方微博、防灾科技学院报、校园广播、校园电视台、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二)新闻发布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重大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重大突发事件等,以防灾科技学院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三)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直接向校外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对于不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的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事项,视情况可采取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以防灾科技学院名义直接向校外媒体提供新闻通稿。

第三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定期研究学校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对外宣传目标和总体思路。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计划,组织、管理、协调、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和指导校内各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对校内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和应对;负责校园网主页、官方微博微信、防灾科技学院报、校园电视台等媒体的建设与管理,并利用校内媒体开展新闻宣传报道;定期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为本部门(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提出本部门(单位)新闻宣传工作思路和计划,策划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新闻宣传报道活动,审核本部门(单位)对外发布的新闻和各类信息内容。

各部门(单位)指定一名教工新闻宣传通讯员,承担本部门(单位)媒体的建设、管理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本部门(单位)的新闻信息,提供新闻线索和舆情信息,完成相关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新闻宣传通讯员接受党委宣传部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根据新闻宣传工作需要,为新闻宣传工作提供各类技术支持。

第四章 校内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条 新闻采访申请。学校及各部门(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责任部门(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2天填写《防灾科技学院新闻采访申报表》,并附相关文件、方案等背景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党委宣传部,党委宣传部根据事件性质制订宣传方案。

第十一条 新闻发稿申请。各部门(单位)负责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要如实填写《防灾科技学院新闻发稿审稿单》,同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定后的新闻稿件和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新闻报道审核。新闻稿件严格执行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责任编辑、党委宣传部负责人三审三校程序,严把质量关。新闻报道要求内容客观、文字精简、注重时效。学校校园网主页、官方微博微信、防灾科技学院报、校园电视台等校级媒体上发表的稿件统一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发布;重大题材的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新闻信息定期报送。各部门(单位)定期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本部门(单位)新闻资讯和舆情,并积极推荐宣传本部门(单位)优秀团体、先进人物、重要成就、典型新闻事件等。各部门(单位)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对外宣传情况每年度向党委宣传部报送一次。

第十四条 校园记者证管理。加强全校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审批,实行校园记者证管理制度。校园媒体记者由各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党委宣传部统一备案并为全校校级媒体记者和各部门(单位)通讯员统一制作发放校园新闻记者证。校园记者和通讯员在新闻采访和摄制过程中应佩戴校园记者证件。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的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各部门(单位)、各群众团体、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可自行印发校内新闻及信息刊物。确需印刷纸质新闻及信息刊物的,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如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校内印制散发非法新闻出版物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和相关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对外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单位)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各部门(单位)组织采写的投送校外媒体的稿件,由党委宣传部审核推送。各部门(单位)通讯员投送校级媒体的稿件,适合于校外媒体发表的,党委宣传部可直接推荐。

第十八条 校外媒体记者采访审核及备案。需邀请校外媒体来校采访的部门(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三天填写《防灾科技学院校外媒体采访申请审核单》报送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邀请,所需相关费用由申请部门(单位)负责。

校外媒体记者采访须到党委宣传部登记备案,党委宣传部根据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安排采访事宜。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记者的采访工作,接受记者采访时应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客观,对外宣传稿件刊发前应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和备案。涉及国外或境外新闻媒体的,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国际合作处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对外新闻发布。实行学校重大新闻发布制度,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发布”的要求,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党委宣传部、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特殊情况由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指导组织实施学校的新闻发布活动;代表学校对外发布重要新闻、声明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十条 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信息和事件,以及适宜进行对外新闻发布的学校重要事件和信息,由党委宣传部报请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举办新闻发布会;凡需要向上级报批的新闻发布会,经上级部门审批后举行。

第二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一)党委宣传部拟定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报请学校党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协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学校新闻发布。

(二)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相关部门(单位)草拟,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校内突发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信息须经党委会审定后方可发布。

(三)新闻发布会后,党委宣传部应及时做好有关新闻报道的反馈、收集和总结工作,并将新闻发布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防止泄密。

第六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突发、敏感事件报道的统一管理。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重、特大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应注意维护社会安定,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新闻通稿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要核实清楚,经党委宣传部审阅、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学校党委审定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涉事部门(单位)第一时间报告党委宣传部,并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的情况说明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六条 突发、敏感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网上网下舆论的正确引导工作,引导师生和公众客观、全面、准确认识突发事件。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将学校的态度和立场传递出去,主动澄清不实言论和歪曲报道。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新闻宣传工作是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宣传部定期组织全校新闻宣传工作评选,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外新闻宣传奖励。对在对外新闻宣传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与个人,学校根据对外新闻宣传作品登载媒体的级别、体裁、字数,给予一定的奖励,党委宣传部制定具体标准并负责发放,学校设立专款专用经费。

第三十条 对新闻宣传工作不重视、不负责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的;

(三)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